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征收安置房建設、分配和管理工作,進一步明確責任,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市相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由市本級投資建設、開發項目配建及出資購買,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統稱為征收安置房(以下簡稱“安置房”)。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征收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和考核全市安置房建設、分配、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全市安置房建設規劃與年度計劃,審核分配方案,統籌調配安置房源,管理安置信息平臺等工作。
第四條市住房城建部門負責安置房建設過程中的安全生產和質量監督。
第五條市土地儲備部門負責安置房建設資金籌措、審核撥付、安置房源和空置安置房管理,辦理項目結算等工作。
第六條轄區政府參與對本轄區內安置房建設過程的監督和交付驗收,負責分配安置、房款結算及被征收人的征收安置相關信息的采集、報送和公示,協助市土地收儲部門做好空置安置房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直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安置房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八條安置房建設項目,經土地公開出讓確定開發建設單位。
第九條取得安置房項目用地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前與市土地收儲部門簽訂《安置房建設管理合同》。
第十條配建安置房的開發項目在規劃設計時應按集中、整棟、整單元建設的原則,明確安置房位置,并報市土地收儲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一條安置房建設項目施工圖應報市土地收儲部門審查。未經同意,開發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功能布局、建筑立面及主要材料等。
第十二條安置房建設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安全質量標準。
第十三條安置房建設項目(含無償配建安置房)的工程監理單位,由開發建設單位與市土地收儲部門共同確定。
監理費用計入工程建設成本,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安置房達到交付使用標準后,由開發建設單位報相關部門組織驗收,并與驗收后7日內向市土地收儲部門移交。
第十五條配建安置房的開發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必須優先建設安置房。開發建設單位違反協議約定遲延交付安置房建設,或者其建設進度明顯低于項目整體建設進度的,記入不良信用行為紀錄,由相關職能部門實施重點監控。
第三章 過渡期管理
第十六條安置房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交付安置房。逾期未交付的,承擔違約責任。因延緩交房造成被征收人過渡期延長的,其超期過渡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因征收工作延緩導致安置房建設延期和被征收人超期過渡的,其超期過渡費按以下方式分擔:
超出3個月內(含3個月),其超期過渡費由市、區按5:5比例分擔;超過3個月以上,其超期過渡費全部由轄區政府承擔。
第十八條安置房自交付鑰匙之日起,1個月內由負責分配的轄區政府分配完畢。因延遲分配所增加的超期過渡費由轄區政府全部承擔。
第四章房源調配
第十九條市土地儲備部門應在安置房移交后5個工作日內將房源明細清單(電子版)及相關資料報市征收主管部門。市征收主管部門根據房源及征收項目需要,統一調配安置房。
第二十條轄區政府根據征收項目安置需求,編制安置房分配方案,報市征收主管部門。市征收主管部門審核后,提出安置房房源安排意見。
第二十一條轄區政府和市土地儲備部門根據市征收主管部門有關房源安排意見,共同做好安置房交接等事項。
第五章 分配安置
第二十二條轄區政府應向被征收人公示安置房分配方案、房源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轄區政府組織被征收人選取安置房。
第二十四條轄區政府根據選房結果,辦理房款結算。
第二十五條被征收人在房款結算單出具1個月內,無故未按約定辦結房款結算的,視為放棄實物安置,所選安置房收回。
第二十六條轄區政府自收到安置房鑰匙之日起,在1個月內將安置房分配完畢,并將安置房分配結果向被征收人公示。
第二十七條轄區政府在分配工作完成后1個月內,將剩余房源退還市土地儲備部門,并報市征收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轄區政府負責將征收項目與安置情況等相關資料收集、整理和歸檔,并在分配安置工作完成后1個月內將相關信息(電子版)報市征收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轄區政府應當在取得安置房房源后3個月內,編制費用結算表,與市土地儲備部門辦理結算。
第六章 后期管理
第三十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于安置房移交后1年內完成房屋初始登記,并將登記結果報送市土地儲備部門。
第三十一條被征收人按照相關規定自行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符合商品房登記條件的安置房按商品房辦理產權登記。
第三十二條空置安置房由轄區政府委托物業服務公司管理,相關費用納入安置房建設成本。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安置房前期物業服務由開發建設單位和轄區政府共同委托。
第三十四條市政府明確由縣區政府(銅陵經開區管委會)自行籌資建設、購買的安置房,其建設、回購及分配安置由縣區(銅陵經開區管委會)自行負責。其征收與安置信息報送及公示,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征收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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