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層次多元的住房保障體系,多渠道滿足中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span lang="EN-US">2010〕87號)、《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試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轄區(含銅陵經開區,下同)內保障性住房籌集、供應、使用、管理及監督。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市本級政府投資籌集,限定套型面積,按政府指導價出租、出售的政策性住房,包括原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含人才公寓)、經濟適用住房等。
鼓勵轄區、企業或其他社會機構投資籌集、運營、管理保障性住房,享受政府投資保障性住房政策優惠。
第四條根據不同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的差異和保障需求,保障性住房供應,實行租售并舉。
保障對象可以在市場承租住房,政府按照“限面積、限租金”給予租金補貼。
第五條保障性住房租售,實行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制度。
第六條市住建委是全市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協調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定、房源籌集工作,并對全市保障性住房籌集和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市住房保障局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市民政部門負責審查核實申請對象的收入和財產狀況。
市發改(物價)、規劃、國土、財政、人社、稅務等部門負責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關工作。
轄區政府(銅陵經開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居民保障性住房申請的受理、審核、復核、公示工作。
第七條市本級政府投資保障性住房的資金籌措、房源籌集、管理、維護和運營由市保投公司負責。其他主體投資籌集的保障性住房,由投資人或其委托的機構負責管理和運營。
第二章 規劃、計劃和房源籌集
第八條保障性住房規劃和年度計劃由市住建委會同轄區政府(銅陵經開區管委會)、市發改、規劃、國土、財政等部門,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人口狀況、住房市場供求關系以及保障性住房的需求情況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保障性住房通過以下渠道籌集:
?。ㄒ唬┦斜炯壵苯油顿Y新建、收購、改建、在市場長期租賃等;
?。ǘ┰谄胀ㄉ唐纷》?、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征遷安置房等項目中配建;
?。ㄈ┢渌?。
第十條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并優先保障。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可以劃撥方式供應,也可以出讓方式供應。
在普通商品住房、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征遷安置房等項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應在土地出讓條件中對配建套數、戶型面積、交付時限等予以明確。
第十一條保障性住房以小戶型為主。單套建筑面積,多層建筑控制在65m2以內,高層建筑控制在75 m2以內。
保障家庭在市場上自行承租房源的,共同申請人在3人以內,補助面積不超過55 m2(高層可放寬到65 m2),4人以上補助面積不超過65 m2(高層可放寬到75 m2)。房屋面積以產權證面積為準。
第三章 資金和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保障性住房資金通過以下渠道籌集:
?。ㄒ唬┥霞壈才诺膶m椦a助資金;
?。ǘ┴斦甓阮A算安排的資金;
?。ㄈ┩恋爻鲎屖杖氲?span lang="EN-US">2%—5%;
?。ㄋ模┕e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補充資金部分;
?。ㄎ澹┱畟?;
?。┢髽I債券;
?。ㄆ撸┿y行貸款;
?。ò耍┍U闲宰》孔?、售收入;
?。ň牛┢渌Y金。
第十三條新建保障性住房,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四條保障性住房籌集和運營執行國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章 保障對象及準入條件
第十五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市轄區居民,納入保障性住房的供應范圍:
一、住房條件
?。ㄒ唬┓显诒臼袩o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的住房困難條件;
?。ǘ┪聪硎芊扛姆?、經濟適用住房(安居房、集資建房)、承租單位公房等政策性住房;
?。ㄈ┪丛谏暾埱?span lang="EN-US">5年內轉讓過自有住房,或轉讓自有住房不超出住房困難條件,或因重大疾病、意外傷害原因將自有住房轉讓造成住房困難。
二、收入條件
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三、財產標準
?。ㄒ唬┥暾埲思肮餐暾埲思彝ヘ敭a人均不超過5萬元,且家庭總財產不超過15萬元;
?。ǘ┈F未登記擁有小型載客汽車、5萬元以上(按購置價格認定)其他車輛,或雖登記擁有車輛但經公安部門確認遺失。
四、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應當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六條納入市棚戶區改造計劃的棚戶區居民家庭以及經房屋安全鑒定應停止使用或整體拆除住房的本市居民家庭,選擇保障性住房安置為唯一住房的,不受收入、財產限制,但應與原搬遷房屋實行產權調換。
第十七條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按申請時間的先后順序輪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優先予以保障,按以下順序梯次輪候:
?。ㄒ唬┙浄课莅踩b定應停止使用或整體拆除住房的本市居民家庭。
?。ǘ┓课菡魇栈蚺飸魠^改造項目范圍內無經濟能力回購產權調換房屋的被征收人家庭;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租住,因公共利益被征收后,在本市無其他產權房屋的本市居民家庭。
?。ㄈ┙浢裾块T認定的“三無”老人。
?。ㄋ模┑捅<彝?,同等條件下,優先解決申請家庭成員中有70歲以上老人、重大疾病、殘疾家庭。申請人是因病因殘單獨享受低保的,應與其戶口薄上直系親屬進行整戶審核。
?。ㄎ澹┆毶优畟麣?、死亡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三級以上)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
?。┱M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銅工作的市級以上勞模、全國英模、見義勇為、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符合《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民發〔2014〕79號)的優撫對象,四級以上殘疾人員家庭。
第五章 租售管理
第十八條市轄區居民家庭申請保障性住房,向所在的社區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躲~陵市保障性住房申請表》;
?。ǘ┘彝コ蓡T身份證件、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復印件(查驗原件);
?。ㄈ┓蟽炏缺U蠗l件需要提供的相應證明材料。
經社區(辦事處)初審公示后,轄區政府(銅陵經開區管委會)逐級審核公示。
保障家庭在市場自行承租房源的,由保障家庭按上述規定進行申請,對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憑轄區政府(銅陵經開區管委會)出具的資格審核證明可直接到市住房保障局申請租金補貼。提交房屋租賃雙方身份證、房產證、租賃合同復印件(查驗原件)。
第十九條審核單位應當將申請人家庭經濟、住房狀況送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中心進行核查,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中心應在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核查報告。必要時,市、縣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當提供便利。
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聲明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家庭住房和資產等情況。
第二十條市本級籌集的保障性住房具備入住條件時,由市住房保障局發布房源公告。公告應載明房源位置、面積、租金以及交通條件等內容。
符合本辦法規定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向其戶口所在社區提交申請材料,經社區(辦事處)、轄區政府(銅陵經開區管委會)進行兩級公示無異議的,由市住房保障局根據房源情況,按本辦法規定輪候順序確認保障家庭名單并公示。
第二十一條保障性住房供應采取保障家庭自愿選擇房源項目,按項目搖號方式確定房屋棟號。
棚戶區居民選擇保障性住房房源安置的,不納入保障性住房統一搖號范圍。保障性住房房源由市住房保障局會同市保投公司根據申請情況,原則上整棟整單元提供,由轄區政府(銅陵經開區管委會)負責分配。
第二十二條申請家庭應自市住房保障局發布房源分配結果公告后30日內到市保投公司辦理租住或購買手續。選擇租住的,簽訂《銅陵市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租賃期限為3年;選擇購買的,簽訂保障性住房購買合同。未按期簽訂合同的且不主動聲明原因的,視為自動放棄,3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保障性住房租金標準,由市發改委(物價局)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參照同地段同類別商品住房市場租金水平測算確定并公布。
保障家庭自行在市場承租房屋租住的,租金比照上述標準執行,租金低于上述標準的,以實際租金為準。
第二十四條承租保障性住房的或在市場上自行承租房源的,由政府給予租金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為:
?。ㄒ唬┏钟忻裾块T核發的《銅陵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家庭發放90%的租金補貼;
?。ǘ┏钟忻裾块T核發的《銅陵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的家庭發放80%的租金補貼;
?。ㄈ┱M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銅工作的市級以上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符合《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民發〔2014〕79號)的優撫對象,四級以上殘疾人員的家庭發放60%的租金補貼;
?。ㄋ模┢渌彝グl放40%的租金補貼。
第二十五條承租人應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維修或賠償。
第二十六條成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小區,其物業管理服務由營運機構組建,或選聘專業物業服務公司,或專業管理機構承擔。物業管理服務機構在選聘物業服務人員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小區居民。
普通商品住房、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征遷安置房等項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納入小區物業管理范圍。
符合保障性住房建后管養政府購買服務條件的申請人承租保障性住房的,物業服務費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第二十七條保障性住房出售價格按照同期同地段同類別商品房價格的80%確定。承購人可以購買全部產權,也可以在出資不低于保障性住房出售總價60%的條件下,由個人自行選擇出資份額與政府共有產權,簽訂保障性住房出售合同,全額繳納住宅維修基金。政府持有產權部分,承購人3年內免繳租金,3年后按市場租金標準繳納租金;或承購人3年內按保障性住房出售合同價格購買,3年后按屆時市場評估價格購買。
棚戶區改造居民選擇保障性住房安置的,可以按照上述規定的保障性住房價格進行結算,執行保障性住房政策;也可以按照同期同地段同類別商品房價格進行結算,執行棚戶區改造安置政策。
第二十八條承購人取得全部產權3年后可上市轉讓,并按屆時同地段同類別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與原購買價格之間差額的20%繳納增值收益。
第二十九條承租人申請購買現承租房屋,應向市住房保障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憑市住房保障局出具的《保障性住房配租〈出售〉通知書》,與市保投公司辦理購買手續。
第三十條承購人可按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模式參照集資建房貸款模式執行,同時,市財政部門對承購人按房屋總價的1%給予契稅補貼。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一條承租人租賃合同期滿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按原申請程序提出續租申請。經轄區政府(銅陵經開區管委會)審核符合條件的承租人,憑市住房保障局出具的《保障性住房配租〈出售〉通知書》,與市保投公司簽訂續租合同。
第三十二條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本市內獲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賃期內超出政府規定收入、財產標準的,或不在本市就業和居住的,應當退出保障性住房。
承租人確有特殊困難不能退出的,由本人申請,經市住房保障局審查同意,可以申請不超過6個月的延長期。延長期內,停止發放租金補貼,或按同期同地段同類別商品房價格出售。
第三十三條保障性住房承租人經查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立即解除租賃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5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
?。ㄒ唬┎扇√峁┨摷僮C明材料等方式騙取保障性住房的;
?。ǘ┺D租、轉借的;
?。ㄈ└淖儽U闲宰》拷Y構或使用性質的;
?。ㄋ模o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ㄎ澹┩锨纷饨鹄塾?span lang="EN-US">6個月以上的;
?。┰诒U闲宰》恐袕氖逻`法活動的;
?。ㄆ撸┻`反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市住房保障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住房保障對象的資格及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年不少于兩次,發現問題要及時通知相關責任單位進行整改。市保投公司應加強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每半年對已配租家庭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建立檢查檔案,發現違反規定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要及時制止并報告市住房保障局。在監督檢查中,相關單位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span lang="EN-US">2名以上工作人員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檢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
?。ǘ`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
第三十五條轄區政府(銅陵經開區管委會)、市住房保障局、市保投公司應當分別建立保障性住房檔案,詳細記載規劃、計劃、建設和住房使用,承租人和購房人的申請、審核、輪候、配租、出售以及違法違約情況等有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申請人隱瞞或偽造住房、收入等情況,單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騙租、騙購保障性住房或騙取住房租賃補貼的;住房保障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侵害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承租人、購買人合法權益的,按照《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試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號)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房地產中介機構接受委托,代理保障性住房轉借、轉租,或者代理未經審核同意的保障性住房轉讓的,由相關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新就業人員申請保障性住房的,由市人社部門制定具體辦法,在人才公寓中安排。
第三十九條轄區投資籌集的保障性住房,納入市本級統一供應范圍,優先安排轄區內符合條件的居民家庭,自行負責運營管理。
園區、企業投資籌集的保障性住房,可以面向本園區(企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出租,自行組織審核、公示、配租和運營管理,租金自主確定;也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租金標準,面向本企業外符合條件的居民家庭出租。配租情況應當報市住房保障局備案,納入全市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統統一管理。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原發布的保障性住房相關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執行本辦法。
第四十一條銅陵縣政府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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